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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8-9-18 16:19:42【
 

项目名称:文物进出境审核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五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对象及范围:拟携带文物进出境的携运人

办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办理文物出境: 携运人准出境证件、本人身份证件。
    2.办理临时进境文物:《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3.其所携带文物。(临时进境文物上的海关封志须完好无损)

办理程序:
    1. 受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审定:
    (1)符合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准予出境的文物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并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2)经鉴定不符合文物出境标准的文物,不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发还申办人。
    (3)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审核、登记。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钤盖火漆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申报。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钤盖的火漆标识无误后,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收取文物鉴定费。(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京财综[2001]2176号《关于印发2001年北京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办理单位名称: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

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100007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64014608

网上表格下载:

网上办理情况:

监督电话:6401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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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 
·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批准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市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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