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文物保发[2008]19号) 适用范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以及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等保护工程(涉及安防工程对方案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一、文物保护工程立项评估
(一)、办理条件
1.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2.拟立项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情况,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及执行情况。 3.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说明文件(包括照片、图纸等必要的勘测资料及原则性的保护措施说明)。 4.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二)、评估内容:
1.申报立项资料是否齐备、全面、准确 。 2.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3.文物保护理念、基本思路是否符合文物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4.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5.工程工期、经费估算是否可行。
(三)评估结论: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是否必要、紧急、可行,提出意见后20天内上报国家文物局申请立项。
(四)批准立项
国家文物局对申请立项项目在专家审核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决定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10天内通知申请立项单位。
(五)立项办理时限:
1.立项意见:20个工作日。 2.立项批复:10个工作日。 3.立项文件需补充、修改、完善及另安排专家论证所需时间除外。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审批
(一)、办理条件
1.申请函。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工程概况,加盖公章。 2.立项批准文件。 3.申报工程设计方案: ①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②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③工程概算。 ④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等。 ⑤现状实测图及设计图纸等按下列规定绘制: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他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谅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上述各类图样,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 方案设计及技术设计图,除有特殊要求外,可按照各建筑工程设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办理。 ⑥照片资料,包括建筑个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等,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亦可随设计文件上报。 凡属随报的照片资料,应不小于10×10厘米,应附光盘。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5.专家论证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专家会审或函审主要意见和可行、原则可行、不可行结论。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公示→备案→告知 (三)、方案审批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含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但公示如有问题,方案需要修改而延期批复所需的时间除外)。
三、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监督电话:640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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