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与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除保养维护工程之外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及立项工程初审。 三、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市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市文物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四、市文物局负责对工程项目评估、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专家咨询与管理、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程预算的审查及组织工程验收。 五、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立项、设计方案的文件编制及上报,配合市文物局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安排工程设计方案的现场专家论证或函审、编制工程预算及评审,安排专家参予竣工验收及编制上报决算、竣工资料等。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一、工程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立项申报要求的建控划定、规划编制、图纸及保护措施及经费、工期等情况内容,向市文物局提出立项申请。 二、市文物局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按以下内容进行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 (一) 申报立项资料是否齐备、全面、准确。 (二) 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文物保护理念、基本思路是否符合文物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四) 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五) 工程工期、经费估算等是否可行。 三、国家文物局批准工程立项后,工程业主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积极配合国家文物局或北京市文物局安排专家论证或函审及设计方案上报工作。
第三章 方案审批
一、工程业主单位上报修改方案时,应附预算评审证明、针对立项及专家意见进行方案的修改说明,及专家按照以下要求对方案会审或函审提出对方案可行、原则可行、不可行等明确、具体的结论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指导思想、原则是否正确。 (二) 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 勘察、测绘是否全面、真实。 (四) 设计对古建研究、评估是否到位。 (五) 问题定量是否准确。 (六) 维修措施是否得当。 二、市文物局将评审会批准方案预算进行审查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市文物局依据专家意见,综合考虑后,对方案进行审批。并通过互联网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同时在其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审批文件备案和公示结束,如无异议,向工程业主单位出具正式批复意见。
第四章 专家论证
一、北京市文物局专家组负责工程方案的咨询工作。专家成员须应符合国家文物局资质条件,熟悉北京市文物保护及相关工程专业的基本情况。 二、专家组成员应严格依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履行其职责。按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对工程提出的基本要求,客观、公正的表述自己对本工程在文物保护、设计规范、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特殊工程的专家论证或函审,市文物局可从专家库之外特邀社会专家参予选定补充专家,总人数不得超过专家论证小组人员的1/3。 四、每个项目组专家小组不得少于三人,重点项目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国家文物局专家不得少于2人,专家由市文物局根据工程情况从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中选定。 五、参加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参加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五章 工程验收
一、工程业主单位在工程完工并通过质量验收、备案后应立即向市文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未通过市文物局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决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其他
一、专家论证、工程预算评审所需经费由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工程方案变更或重要技术洽商,业主单位报审前应书面征求原参与方案审批的专家意见。 三、工程预、决算评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预算评审结果即为立项计划资金;竣工决算评审内容应包括施工结算、设计、监理、评审及专家论证等全部费用,评审结果为上报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一、违反本规定的,市文物局将按有关规定记录个人及单位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本办法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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