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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填表说明
来源:市文物局    查看: 【2008-4-30 14:51:59】【

  1、 向北京市文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表内填写姓名、性别、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表内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并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5、 其他事项按照上表填写,内容过多可以另行附纸。

  6、 填表后,将该表一式两份连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北京市文物局政策法规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是收到复议申请。(注:递交的所有材料要有一份申请人签字的证据材料目录)

  7、 申请书、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

附:
    北京市文物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邮编:100744
    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64044448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证据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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