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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作者:文保处 查看: 时间:2008-2-23 21:23:19【
 

1、项目名称: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4、对象及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5、办理条件
⑴申请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签章;
⑵文物保护预案,对文物建筑安全、消防等措施。内容包括:用电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及管理使用单位与拍摄方签订的文物安全责任书;
⑶拍摄计划。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⑷如有,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⑸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意见;
⑹防火安全计划;
⑺以上文件为A4规格。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14、网上表格下载表格下载 安全协议书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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