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 | |
| 来源:国家文物局 查看: 【2007-9-20 1:34:47】【大 中 小】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管理,确保普查资料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普查资料档案是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表格、图纸、照片、电子文本、声像、实物凭证等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普查机构和个人都有保护普查资料档案的义务。凡保管备案的资料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备案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统一领导,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普查资料的归档范围为业务资料和工作资料。 业务资料包括: (一)普查登记表(含图纸、照片);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普查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时立卷归档备案的,由档案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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