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写。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填写一张登记表。
2 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2001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2003年。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2004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2007年。
3 封面 3.1 编号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4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 - ×××× │ │ │─ ─ ─ ─ ─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 │─ ─ ─ ─ ─ ─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参照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从0001起依次标注,不得有空号。 3.2 复查 单选,选项划“√”。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如果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消失,另表填写。 3.3 新发现 单选,选项划“√”。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或新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3.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登记表名称。 3.5 名称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文物,必须填写汉文名称,同时可用在“()”内填写少数民族文字名称的方式,标记在汉文名称之后。 3.6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7 市(地区、州、盟) 文物所属市(地区、州、盟)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8县(区、市、旗) 文物所在县(区、市、旗)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9 调查人 调查人的手写签名。在下划线上按责任人顺序填写。 3.10 日期 填表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3.11 审定人 普查队负责人手写签名。 3.12 日期 审查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3.13 抽查人 省级以上普查办公室成员手写签名。 3.14 日期 抽查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4.1 名称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文物,必须填写汉文名称,同时可用在“()”内填写少数民族文字名称的方式,标记在汉文名称之后。 4.2 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由省级文物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填写。 4.3 地址及位置 详细填写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省、市、县、乡(镇)、村(街、巷)的名称及与某一参照地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省、市、县名称参照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4.4 gps坐标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填写。每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填写gps坐标测点,该测点应为文物的中心点或标志点。 4.4.1 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4.2 经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4.3 海拔高程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4.4 测点说明 gps点部位和特征的描述。 示例1: 位于中轴线大雄宝殿和弥勒殿之间中心处,该测点为平地 示例2: 位于遗址中心,西南5米处有一眼废弃的枯井 示例3: 位于五号墓(m5)封土顶部 此信息共有3页 【 1 2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