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孙安民  副市长
副组长:阎仲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孔繁峙  市文物局局长
        降巩民  市文化局局长

详细内容

复查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

详细内容

 
单霁翔局长在河南普查培训班上的讲话
来源:国家文物局    查看: 【2007-9-19 23:10:18】【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正式启动。此次普查适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新的趋势,是我国文物工作者的一次全行业大练兵,是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大培训,是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宣传,对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全局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一、文物普查的意义和历史经验
        (一)文物普查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利于准确判断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为科学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带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志说明、文物档案、保护机构等基础工作建设,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它的价值的认知首先在于发现,发现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正是由于人们在寻找文明中善于借助发现和认知,不断地向着认识客体的深度、广度,向着认识主体能力的高度,向着认识工具的多样性和精确性进步,人类才能对自身文明的发展进行更深入地再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新的更加辉煌的文明成果。因此,文物普查同样是富于创造性的保护行动,是文化遗产保护发现、认识、创新和发展过程的基石。
        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使许多以往被忽视的文化遗产种类逐渐被认识到其蕴涵的重要价值。文物普查将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将新的文化遗产品类纳入普查范围,予以认定登记,扩大文物保护工作范畴,实现文化遗产的全面、有效保护。
        总之,文物普查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根本。我们应当更为积极、主动、广泛和经常地开展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使更多面临险境的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切实保护。
        (二)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历史作用
        早在1956年,国务院在《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就提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这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文物普查,是文物保护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基础措施。1961年3月国务院颁发《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再次强调:“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行经常的文物调查工作”。
        1981年,我国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参加普查人员9.4万余人,普查的规模和成果都远远超过第一次普查,实现了对文物资源的抢救性发现和超常规积聚。在第二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我国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并先后公布了23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000余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0000余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由政府组织的规模最大,投入人力、财力最多,成效十分显著的文物调查活动,也是全国范围内文物家底的大清查、文物资源的大发现和文化遗产的大积聚,对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以往文物普查各方面条件所限,漏查甚至根本没有开展普查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在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就有320个县没有开展普查。从80年代初至今的20多年间,我国没有再组织全国性的文物普查,而这一时期正处于我国城市化加速进程和大规模的城乡建设高潮。在城乡建设和文物调查中新发现了大量的不可移动文物,另有许多文物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遭到损毁甚至消失。因此,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已很难准确反映文物保存的实际状况。
        (三)国际上文化遗产调查和登录的成功经验
        建立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登录制度是世界各国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经验。其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对大量的、各类文物古迹(建筑)进行注册、登记,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在保护历史古迹的同时,尤其重视近现代史迹的保护。对登录对象有保护法规的约束,但在保护方法上具有灵活性,以满足所有者对使用功能的新要求,便于历史建筑的合理再利用。积极地利用税收制度,鼓励企业和私人业主(遗产的拥有者)投资遗产保护,减免或减征相关税利。通过遗产所有者自己的申报,以及较为灵活的柔性保护方式,推动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广泛展开。重视大众媒体的宣传作用,启发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兴趣和重视,以增强保护意识,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以法国为例,法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展了被称为“大到教堂,小到汤匙”的第二次文化遗产大普查。这次普查新发现了一大批文化遗产,建立了每处文化遗产详细、明确、标准化的资料和说明,进一步摸清了法国文化遗产资源的基本情况,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因在普查中被及时发现而免遭破坏。同时,普查对于法国学者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学术贡献更是难以估量。最为重要的是,通过这次普查,不但进一步增强了法国国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而且使他们的文化遗产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保护文化遗产成为法国社会的普遍共识。
        吸取法国等国家文化遗产普查和登录的成功经验,借鉴其先进的保护理念、保护制度,拓宽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思路和保护方法,对于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文物普查应当拓宽视野,立足于抢救保护。
        国内外文化遗产普查的经验表明:应当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保护观念的进步,及时地调整、拓展和完善普查工作,更多地关注那些以往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或根本未加保护的文化遗产种类,使更广泛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保护文化遗产,不应有“盲区”或“死角”。要注重保护那些“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其中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品”,也包括“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既要重视“雅”文化、精英文化,也不能忽视“俗”文化、大众文化的遗存。不但注重文化遗产的利用价值,更要重视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情感价值等。要进一步强调近现代史迹、代表性建筑物及历史环境的保护,不能割裂历史,人为地制造“断层”。
        要将普查作为抢救保护文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树立文物是资源和财富的概念。在普查中判断取舍予以登记和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普查的标准规范进行认定。坚持“宜宽不宜紧”的原则,首先立足于多保护,以免遗珠之憾。
        我国的文物普查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普查结果由地方政府逐级上报汇总形成。这种做法具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保护管理文物积极性的优势,但也要避免局限性。一些地方存在的“文物普查项目列入越多包袱越重,应该越少越好”、“文物保护单位定得越多责任越大,不要作茧自缚”的观念,甚至以主观意志决定文化遗产保护数量的做法,都是十分不负责任的。至于采取“虚报、瞒报、拒报”的做法,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我们要深刻认识文物作为稀缺的文化财富,是当地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因此,站在积极的或者战略的角度看,普查的文物数量多是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好事,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都是重要的“财富”和资源。只有站在消极或短期行为的角度看,才会把文化遗产视为一种“包袱”或负担。
        (五)建立和完善文化遗产登录制度。
        目前,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偏少。这不仅与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不相称,也与我国广袤的国土面积以及应得到保护文物的存量和价值不相称。这一状况不但与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而且与同为文明古国、又是发展中国家的埃及、印度等国相比也有明显差距。由此造成我国大量文化遗产因缺乏法律的保护,在大规模城乡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快速地消失,令人痛惜不已。
        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经过半个世纪的实践,成功和有效地保护了大批重要的文化遗产。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更进一步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根据当前保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需要,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应及时对所发现的珍贵文化遗产予以科学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将其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法予以有效保护。只有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该文化遗产的价值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确认,否则即使经过普查也仍然难逃再消失的厄运,对此我们是有过深刻教训的。普查是文化遗产得到保护的前提,法律才是文化遗产得到保护的保障。
        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制定更为科学的、适应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的文化遗产评估和申报办法,研究新型文化遗产的保护登录问题,例如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村镇、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登录制度,导入已为国际社会证明行之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登录制度。

二、文物普查的现实条件
        (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深化为文物普查提供了理论基础
        1、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过程
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存的悠久传统,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宋代,收集、研究和刊布金石铭刻就已经形成学科,文人雅士则热衷于收藏“古董”、鉴赏“古玩”和研究“古物”。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古代历史的现代考古学带来“文物”的概念,古代遗存的文化内涵和价值得以不断揭示。
        1982年我国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又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内容,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起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转型进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在这一新形势下,深刻理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准确把握其发展趋势,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将更多的文化遗产及时纳入保护范畴,是关系到当前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
        2、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深化
        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更加突出历史传承性和公众参与性。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传承性强调,文化遗产的创造、发展和传承是一个历史过程。每一代人都既有分享文化遗产的权利,又要承担保护文化遗产并传于后世的历史责任。
        人类文明是在世代的文化创造和积累中不断发展和进步,每一代人都应当为此做出应有的贡献。这种贡献既有自身的文化创造,也包括将文化遗产传于子孙,泽被后世。未来世代同样有权利传承这些文化遗产,与历史和祖先进行情感和理智的交流,吸取智慧和力量。
因此,作为当代人,我们并不能因为现时的优势而有权独享,甚而随意处置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我们不仅要为自己不遗余力地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财富,在传承和守望的同时适当地加以利用,也要为子孙后代妥善保管,传之久远,“子子孙孙永葆用”。
        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性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并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和保护工作者的专利,更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事业,每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全社会共同的文化财富,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从根本意义上说,我国各族人民群众既是这些珍贵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广大民众的支持是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如果民众不珍视、不爱惜、不保护、不传承我们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将无法挽回地加快走向损毁和消亡。因此,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又要广泛动员全体民众,使其真正成为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公共事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民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逐渐增强,参与的范围和深度日益扩大。但是,由于时光流逝和文化遗产原有人文、自然环境的变化,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日渐疏远,文化情感日趋淡漠。许多现代人越来越难以或者疏于理解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专注于通过保护工程和技术手段遏制文化遗产本体以及周边环境的恶化,却往往漠视了民众分享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忽略了重建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情感联系。
        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忽视和割断文化遗产与民众的历史渊源和联系必将损害文化遗产的自身价值,甚至危及其存在的基础。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联和情感,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无论是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事业中,在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修缮等工程中,在博物馆建设和陈列展示等工作中,都应该积极取得广大民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理解和参与。
        只有当地居民倾心地、持久地自觉守护,才能实现文化遗产应有的尊严,才能使文化遗产具有强盛的生命力,成为社区的骄傲。只有当全体民众都积极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之中,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文化权益,才能变“少数的抗争”为“共同的努力”,才能使文化遗产保护形成强大的社会意志,取得真正的成效。
        可喜的是,国务院已经决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是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的设立进一步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变为亿万民众的共同事业,为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了更广泛、更强大的公众支持和更丰富的物质保障,使文化遗产真正为社会公众所共享,更有力地推动文化遗产所在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3、文化遗产保护外延的发展
        在保护的外延方面,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不断扩大,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六个趋势。
        一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要素的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合遗产”、“文化景观”保护的方向发展。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密不可分的。我国自古即有“天人合一”的思想,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古代建筑和城镇村落的规划设计中风水堪舆之学极为盛行,许多名山大川更是人文胜景荟萃之处,形成了我国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相互交融的重要特性。
        如我国拥有4处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占该类遗产的1/6,是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最多的国家。文化景观是人类与自然共同作用形成的文化遗产,包括各种人类与自然环境的互动。我国庐山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开平碉楼及村落”、“红河哈尼梯田”、“杭州西湖•龙井茶园”作为文化景观的代表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二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方面,从重视“静态遗产”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文化遗产并不意味着是死气沉沉或者静止不变的,她完全可能是动态的、发展变化的和充满生活气息的。许多文化遗产仍然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不断地吸纳更多的新鲜元素,充满着生气与活力。
        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大运河”和“聚馆古贡枣园”的列入格外引人注目。大运河是世界上开凿时间最早的人工河,也是我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南北交通大动脉,至今仍在航运、水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活着的、流动的文化遗产。国家文物局将于近期召集大运河沿线城市的协调会议,协调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工作。
        三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空间尺度方面,从重视文化遗产“点”、“面”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大型文化遗产”和“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视野已经不再局限于单个文物点或者古建筑群、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而是扩大到空间范围更加广阔的“大遗址”、“文化线路”、“文化遗产廊道”等。
        如“大遗址”的保护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十一五”期间仅中央财政就将投入20亿元用于我国100处大遗址的保护,西安和洛阳地区的大型古代城市遗址保护是其中的重点。2007年3月,国家文物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专门召开了大遗址保护工作洛阳现场会,研究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
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等文化线路的保护成为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长城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次专门为单项文物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文物局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并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开展了长城资源调查。山海关等处长城的保护维修工程进展顺利。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的支持下,我国和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密切合作,启动了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报世界遗产计划,在吐鲁番召开了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国际协商会议,达成了中国与中亚国家联合申报行动纲领。
        四是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间尺度方面,从重视“古代文物”、“近代史迹”的保护,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就列入了1958年建成的人民英雄纪念碑,表明当时人们对当代遗产的重要性已经有了初步认识。但总的说来,年代久远的古代文物最受重视,近代史迹的保护则主要集中在革命文物,对反映近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文化遗产关注较少,对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就更加薄弱了。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发生急剧变化,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实物遗存消失速度大大加快。如不及时加以发掘和保护,我们很可能将在极短的时间内彻底忘却昨天的这段历史。进入新世纪以来,一批具有代表性的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了有效保护。如中国营造学社旧址、大庆第一口油井、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红旗渠等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先后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质方面,从重视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反映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民间文化遗产”、“世间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应更加注重对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民间文化遗产过去常常被认为是普通的、一般的、大众的而不被重视。但是它们却是养育了一代又一代民众的生活文化,反映了他们最真实的生活状况,记录了他们平凡的喜怒哀乐,具有广泛的认同感、亲和力和凝聚力。它们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特征,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表现形式。
        如近年来我们逐渐加强了对“传统民居”、“乡土建筑”,以及“工业遗产”、“农业遗产”、“老字号遗产”等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去年4月18日“国

此信息共有2页 【 1 2

【返回顶部】 来源:国家文物局 【 】 【打印】 【关闭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邮编:100007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Address:No.36 FuxueHutong,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Post code:100007
值班电话(Tel):(86)010-6403.2023(办公室) 传真(Fax):(86)010-6407.4377 咨询电话:(86)010-8402.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