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孙安民  副市长
副组长:阎仲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孔繁峙  市文物局局长
        降巩民  市文化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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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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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发出通知部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
来源:国家文物局    查看: 【2007-9-19 22:44:03】【

2006年8月2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近日,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下发《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国家文物局决定自明年起用大约5年时间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阶段:第1—3年,全面展开野外普查工作;第二阶段:第4—5年,重点进行普查资料整理、核定、出版等工作)。

    1956和1981年我国进行了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为发展我国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第二次文物普查以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加快,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一些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为应对这种严峻的形势,迫切需要开展一次全国规模的文物普查。

    同时,随着近些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基本理论的进步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交流的增多,文物部门和学术界的保护理念不断深化,认识更加全面。文物保护范围不断扩展,保护对象日益广泛。大量原先价值未被发现、未能列为保护对象的文物不断被发现、被认识,如: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线路等,日益受到关注。这些新的文化遗产客观上也需要通过新的文物普查、统计,被列为保护的对象,以反映我国历史文化的多样性,展示中华民族丰富、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进一步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变化情况,为研究确定我国文物事业发展战略和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此次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国家文物局已责成中国文物研究所制定普查标准与规范、组织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筹备培训等工作。

    为了稳妥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引导各地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文化遗产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价值等基本国情资料,对迎接新形势下我国文物工作面临的各种挑战、制定新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事关整个“十一五”文化事业的发展。地方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文件精神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相关负责人尤其要从“十一五”总体工作布局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亲自抓紧抓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将其列为各地的重点工作之一。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强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广大文物工作者及民众理解此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调动、增强民众尤其是文物工作者参加普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认真调查,积极思考,研究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及办法

    各地应认真开展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全面、迅速、顺利地启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打好基础。要认真总结文物普查工作的经验,在前期准备工作中注意结合本地区文物分布、类型等特点,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研究开展普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积极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预防措施,认真准备。

    三、制订周密的普查工作计划

    在认真做好调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文物局普查工作总体计划框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周密筹划,综合研究,编制本地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工作计划。计划应厘清工作目标、阶段分期、各阶段任务、人员落实、相关责任等。工作计划应全面、完备、翔实、可操作。

四、切实、稳妥落实普查工作经费

    根据上述工作计划,各地应本着切合实际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经费预算。按照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地要高度重视本地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的经费配套问题,明确地方应分担的经费数量,切实、稳妥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将所需普查经费分年度纳入地方预算,确保到位,以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组织人员培训
    
    为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应加紧培养文物普查工作的相关人才,筹备成立普查工作队伍。人员培训事关整个普查工作的质量,各地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筹备、组织此项培训工作。应结合本地普查任务、人员素质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和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应注意严格制订标准,加强人员甄别,尤其注意对普查人员进行工作责任心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教育。同时集中各地优秀师资力量、专家力量参与、指导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必要时可组建普查专家组,负责此项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普查开展后的总体工作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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