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 |
| 来源:国家文物局 查看: 【2007-9-19 17:46:59】【大 中 小】 | |
| 5 凡不能按时建档、备案或造成普查档案丢失、损坏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8.6 对普查档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
|
| 【返回顶部】 来源:国家文物局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 |
| 文物普查首页 | 动态资讯 | 政策法规 | 普查方案 | 普查机构 | 成果展示 | 在线课堂 | 互动空间 |
|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邮编:100007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Address:No.36 FuxueHutong,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Post code:100007 值班电话(Tel):(86)010-6403.2023(办公室) 传真(Fax):(86)010-6407.4377 咨询电话:(86)010-8402.5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