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 |
| 来源:市文物局 查看: 【2007-11-12 1:32:14】【大 中 小】 | |
一、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申报、审核 (一)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相关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申报相应业务范围的监理资质。 (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有关建立单位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在提出出身和推荐意见后,将材料报送我局。 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认定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认定是单位资质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障单位资质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其他行业的做法,拟采用以下方式确定首批个人职业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具有文物保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从事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 2、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主持过不少于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且勘察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已实施并验收合格;其他工作没有重大失误。 3、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市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2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4、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2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3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5、已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某工种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人员职业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的初审、核对工作,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表报送国家局。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单位资质、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26日。国家局将及时组织甲级监理资质单位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年内提出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获得者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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