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孙安民  副市长
副组长:阎仲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孔繁峙  市文物局局长
        降巩民  市文化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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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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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京政发[2007]25号
来源:北京文博    查看: 【2007-10-31 3:03: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全力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二、严格按照普查时间安排落实好各项任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自2007年4月开始,至2011年底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普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认真贯彻落实普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全国文物普查在本市的普查范围是市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鉴于我市基础工作较好,本次普查具有抢救性特点,且文物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短、任务重,各级文物部门要把文物普查作为近几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制订普查工作的总体计划和各阶段的实施方案,合理统筹安排,调整工作重心,集中人、财、物等资源,优先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争取早日高质量完成此项工作。

要深刻认识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着重加强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优秀近现代建筑、当代遗产等以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的普查工作。凡是符合认定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均应予以登记,而不能只登记重要文物。

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数量、分布等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或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做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协调。

市文物、建设、规划、国土、测绘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条件,拓展文物普查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文物普查的影响范围,力争取得丰富的工作成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组建本区、县普查工作队,并根据文物资源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通知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以及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加大文物普查工作宣传力度 

此次文物普查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也是将文物保护观念的重大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尤其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传媒的重要作用,结合文化遗产日和文物普查重大活动的开展,公开征集文物线索,广泛宣传普查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文物普查。

五、统筹安排,集中力量,确保普查的经费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普查经费由市、区(县)两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20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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