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 〔2006〕695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标准及规定》)并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网上公示后,于2006年4月3日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7月15日起施行,请你们将此《标准及规定》通知辖区内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使用人遵照执行,并根据此《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
二○○六年六月六日联系人:刘保山 联系电话:640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