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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行政处罚
 
 
查看: 时间:2006-11-30 13:06:37【
 

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或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违章建筑处理。”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或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违章建筑处理。”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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