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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行政处罚
 
 
查看: 时间:2006-11-30 13:19:04【
 


四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四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博物馆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四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博物馆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四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四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四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不遵守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二)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
处罚:(三)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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