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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行政处罚
 
 
查看: 时间:2006-11-30 13:19:04【
 


三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注:文物所在单位是文物行政部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3、《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注:罚款数额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4、《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或者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十三陵界限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非法发掘地下文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非法发掘地下文物的,由文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发掘的文物,收归国家所有。”

三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造成文物损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造成文物损毁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批准,在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除正常的农业生产外的非禁止的生产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未经批准,从事除正常的农业生产外的非禁止的生产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无正当理由,博物馆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三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博物馆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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