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文物局行政处罚 | |
| 查看: 时间:2006-11-30 13:19:04【大 中 小】 | |
二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二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二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二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二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拍摄单位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拍摄单位擅自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非法录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拍摄和更改拍摄项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收缴非法录制的胶片、磁带,按拍摄时间计算,每小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注:罚款数额规定不一致,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举办者擅自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二款“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危及长城安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对已经造成长城损害的,依法处理。” 二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或者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或者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长城建筑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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