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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准
 
 
作者:市场处 查看: 时间:2005-9-9 14:50:51【
 

1、项目名称: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准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4、对象及范围:经工商批准注册的经营单位

5、办理条件:
    ⑴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的请示性文件,并附有“企业立项可行性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用通知书”、组织机构、章程的相关材料;
    ⑵企业开业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验资报告书;
    ⑶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的资格学历、职称证明;
    ⑷具有一定面积的保管文物的专用场所,其相应的房屋产权及租赁证明;
    ⑸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文物保护措施。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物市场管理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32017

14、网上表格下载:表格下载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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