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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价值分类法
来源:北京文博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2005-9-1 12:00:00】【

    价值分类法,是以文物的价值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没有价值的历史遗迹和遗物不是文物。按照文物价值分类,主要是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来区分。至于价值高低的确认,需经鉴定。

    根据我国文物法规,对文物价值高低的区分,采取两种办法。

    其一、对文物史迹,即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纪念遗址或建筑等,依据其价值的高低,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其二、对文物藏品,如陶瓷器、青铜器、铁器、玉器、漆器、书画等等,依其价值高低,也分为三级,即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以文物价值分类关系如下表:







文物史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市、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
县(市)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藏品 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
三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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