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摄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批准 | |
| 作者:博物馆处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大 中 小】 | |
| 1、项目名称:拍摄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批准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 4、对象及范围:文物收藏单位 5、办理条件: ⑴书面请示。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用途、具体内容及补偿方式,文物总数量及其中二、三级文物数量,文物拍摄工作方案; ⑵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收藏单位;附文物照片; ⑶拟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⑷拍摄单位的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 ⑸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⑹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门的分镜头剧本。 ⑺以上文件为A4规格。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42770 14、网上表格下载:无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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