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批准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4、对象及范围:区县文化委员会
5、办理条件: ⑴区县政府征求迁移、拆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正式公函; ⑵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迁移、拆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级别,迁移、拆除的原因; ⑶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 ⑷区县文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图、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审核意见等; ⑸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⑹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 ⑺拟迁移、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实测图纸、照片。 ⑻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经我局同意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10、办理部门名称: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71606 64017650
14、网上表格下载:无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