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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一级文物拍摄的审批
 
 
作者:博物馆处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1、项目名称:馆藏一级文物拍摄的审批(不含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馆藏一级文物)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77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4、对象及范围:文物收藏单位

5、办理条件

    ⑴书面请示。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用途、数量、具体内容、补偿方式及拍摄场所的条件,文物拍摄工作方案;
    ⑵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附文物照片;
    ⑶拟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书草案;
    ⑷拍摄单位的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
    ⑸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⑹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门的分镜头剧本。
    ⑺以上文件为A4规格。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42770、64028060-8857

14、网上表格下载:无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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