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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作者:文保处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1、项目名称: 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4、对象及范围:产权人

5、办理条件:
⑴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所申请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理由;
⑵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⑶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
⑷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⑸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
⑹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
⑺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14、网上表格下载: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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