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 |
| 作者:文保处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大 中 小】 | |
| 1、项目名称: 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4、对象及范围:产权人 5、办理条件: ⑴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所申请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理由; ⑵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⑶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 ⑷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⑸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 ⑹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 ⑺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14、网上表格下载:无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
|
| 【返回顶部】 来源:市文物局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