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批准 | |
| 作者:文保处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大 中 小】 | |
| 1、项目名称: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批准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4、对象及范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并在北京市界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 5、办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⑴请示(发掘单位、项目、位置、年代、价值、保留出土文物数量、种类); ⑵考古发掘执照(复印件)、发掘报告书及发掘项目的全部出土文物清单、器物登记表; ⑶保留出土文物的详细文字说明,照片、1/20器物图及文物保护措施; ⑷市文物局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或其他国有收藏单位的收藏意向书。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14、网上表格下载:无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
|
| 【返回顶部】 来源:市文物局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