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 | |
| 作者:文保处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大 中 小】 | |
| 1、项目名称: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4、对象及范围:管理使用单位 5、办理条件: ⑴申请函; ⑵房产证明; ⑶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⑷区县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经我局同意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14、网上表格下载:表格下载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 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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