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与法规 >> 文物安全 >> 内容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公安部 公科[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确保国家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现对外商独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或部位的安防工程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一)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二)县级以上的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四)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五)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六)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八)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二、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年六月十四日

返回顶部】 来源:市文物局 【 】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严格控制文物复制资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审定全国一级风险博物馆(单位)的通知
留言版 - ENGLISH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邮编:100007
Address:No.36 FuxueHutong,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Post code:100007
值班电话(Tel):(86)010-6403.2023(办公室) 传真(Fax):(86)010-6407.4377 咨询电话:(86)010-8402.5931
技术支持:北京创智沟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京ICP05083570号
E-mail:webmaster@bjw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