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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国家局文物 文物博发[20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局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文博单位加强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文物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逐步得到提高,并在阻止盗窃文物,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有的单位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中,不按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和程序设计施工;还有的单位甚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导致工程建成后达不到规范要求,起不到防范作用,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给国家资金造成浪费。为使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保证质量,真正发挥防范作用,避免国家资金浪费,现就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依据《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认真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一级风险单位技术防范工程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主管业务局审核批准;  二、三级风险单位技术防范工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根据《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及有关规定,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从事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等级应与建设单位工程级别相符,即从事一级风险单位工程须由持有一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技术防范工程属于特殊行业,各单位建设技术防范工程时,设计、施工、调试工作必须统一由一个单位承担,并本着谁设计、谁施工、谁调试的原则。避免由于设计、施工、调试工作分别由几家承担,或一家设计,另一家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互相推诿,给工程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患。
    四、技术防范工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时,招投标时须选择从事技术防范专业有经验的专家做为评委。
    五、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一项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91)文物字第79号文和公安部公科[2000]16号文件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以上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工作。   
    六、为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的浪费,各单位建设技术防范工程所使用的设备、器材,应在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方可进行采购。
    七、新建博物馆的技术防范工程,要与基建工程同时考虑,同步进行,所需经费要纳入基建预算项目之中。
特此通知。

    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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