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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文物复制资料的通知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国家文物局 1989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物)厅(局)、文管会: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更好地发挥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将尽快制订有关文物复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未颁发前,各地要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文物复制资料。为了作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文物资料都是国家所有的,人民的宝贵财富,其中许多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因此要统一管理。各文博单位对所管理的文物资料要进行一次清理,任何没有公开发表的文物资料都不允许放在个人手中保管。通过这次清理进一步
完善管理制度,作好文物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未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文物复制、拍摄所需要的各种文物资料、技术资料、
复制样品、模具等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更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外流出境。
    三、审批使用文物复制、拍摄资料,要严格按照正常的渠道和程序进行。非正常渠道和程序提出的申报和任何要求,或者是通过个人关系联系的项目,不论什么理由一律不予接待。
    四、不论是负责文博管理工作,还是从事文博专业研究工作的同志都无权私自将文物复制、拍摄所需要的各类资料提供出去。各级领导和广大文物工作者一定要努力做到廉洁奉公,认真负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五、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文物复制、拍摄等方面文物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立即纠正。并针对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安排。今后对违犯本通知的行为要认真查处。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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