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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古建筑物保护和禁止古建筑构件出境的通知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发[2001]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近年以来,许多地方由于进行城市改造和国内外一些文物商贩大量收购古建筑构件,造成我国一些地区的传统民居、宗族祠堂、庙宇、亭台楼阁等被拆、被毁、被盗、被非法出售,包括部分已经公布为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给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冲击。为了切实加强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建筑的保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活动。  坚决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
    二、凡被列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物街区的各类古建筑,以及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四有”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凡发现古建筑构件被盗,被拆、被毁,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立案依法查处。
    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民居进行普查,建立记录档案。对其中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要尽快报请地方政府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具有一定文物价值、但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要会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并告知民居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妥善保护。
    四、加强对文物监管品市场的管理,严禁买卖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古建筑物构件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对盗窃、购销、走私受保护的古建筑物构件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工商、公安、海关等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五、各文物出境鉴定站停止办理古建筑物构件以及与古建筑相关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的出境鉴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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