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 |
|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大 中 小】 | |
| 遗物的朽痕。 5、随葬品必须经摄影、绘图之后,方得移动。随葬品须逐件编号、登记,其编号必须与墓葬平、剖面图中的编号相符。复杂、易损物品的起取与保存,须遵照有关技术规定,由领队指定有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必要时邀请或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6、人骨架应做性别、年龄及体质人类学等鉴定。保存较好的人骨架要全部取回。保存较差的,要尽量取回头骨、盆骨、肢骨和牙齿。骨骼标本要编号,加固。葬式、葬法等有重要价值的,应按原状取回。有可能出尸体的墓葬,要做好出尸体的准备工作,并请医学部门协助处理。 7、陪葬坑、车马坑等遗迹的清理原则一般同墓室。 第十三条 砖室(石室、洞室)墓的发掘 1、发掘前须搞清墓葬范围及墓道(门)位置。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墓道(门)进入墓室清理,否则应采用揭顶法。 3、要注意墓室的结构。壁画、画像砖(石)和题铭砖(石)等应全部编号、摹绘、捶拓、摄影,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就地保存或全部、部分取回。 4、葬具、骨架和随葬品的清理原则同土圹竖穴墓。 第十四条 墓葬资料记录 资料记录原则同遗址发掘的要求一致。 1、文字资料包括:墓葬发掘记录表或详细文字记录、随葬器物登记表。 2、绘图资料包括:墓地平面图、剖面图,墓葬平面图、剖面图,以及必要的结构图、局部图、分解图和透视图。分层放置的随葬品应绘分层平面图。 3、摄影资料包括:墓葬结构、葬式、随葬品及与墓葬有关的遗迹现象等。 4、上述资料以单个墓葬为单位存档。 第五章 发掘资料整理与发掘报告编写 第六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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