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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遗物的朽痕。
    5、随葬品必须经摄影、绘图之后,方得移动。随葬品须逐件编号、登记,其编号必须与墓葬平、剖面图中的编号相符。复杂、易损物品的起取与保存,须遵照有关技术规定,由领队指定有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必要时邀请或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6、人骨架应做性别、年龄及体质人类学等鉴定。保存较好的人骨架要全部取回。保存较差的,要尽量取回头骨、盆骨、肢骨和牙齿。骨骼标本要编号,加固。葬式、葬法等有重要价值的,应按原状取回。有可能出尸体的墓葬,要做好出尸体的准备工作,并请医学部门协助处理。
    7、陪葬坑、车马坑等遗迹的清理原则一般同墓室。
    第十三条  砖室(石室、洞室)墓的发掘
    1、发掘前须搞清墓葬范围及墓道(门)位置。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墓道(门)进入墓室清理,否则应采用揭顶法。
    3、要注意墓室的结构。壁画、画像砖(石)和题铭砖(石)等应全部编号、摹绘、捶拓、摄影,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就地保存或全部、部分取回。
    4、葬具、骨架和随葬品的清理原则同土圹竖穴墓。
    第十四条  墓葬资料记录
    资料记录原则同遗址发掘的要求一致。
    1、文字资料包括:墓葬发掘记录表或详细文字记录、随葬器物登记表。
    2、绘图资料包括:墓地平面图、剖面图,墓葬平面图、剖面图,以及必要的结构图、局部图、分解图和透视图。分层放置的随葬品应绘分层平面图。
    3、摄影资料包括:墓葬结构、葬式、随葬品及与墓葬有关的遗迹现象等。
    4、上述资料以单个墓葬为单位存档。

    第五章  发掘资料整理与发掘报告编写
   
    第十五条  发掘资料整理
    1、全面校核田野发掘的记录资料。如原始记录有误,须另纸勘误,严禁改动原始记录。
    2、要尽最大努力复原器物,尤其是陶器。
    3、运用地层学、类型学的方法考察全部资料,确认遗存的相对关系。
   (1)选择层位关系明确、出土器物有代表性的若干组遗迹为典型单位。
   (2)由早及晚考察器物(主要是陶器)的变化,分型定式,确定标准器。
   (3)确定的遗存的年代序列,并反复加以验证。
    4、运用多学科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遗存进行综合考察,如:碳十四年代测定、热释光年代测定、人骨(尸体)鉴定、动植物、标本鉴定、土壤植物孢粉分析、陶(瓷)器成份结构分析、金属成份、结构分析等。
    5、参考有关资料,对遗存进行综合分析。
    6、绘制遗迹、遗物图。编制器物卡片和各种登记表。
    7、写出整理工作总结。对田野工作和资料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发掘报告编写
    1、考古报告必须实是求事地、全面系统地发表资料。
    2、考古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遗址(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历史;发掘工作经过情况;文化堆积(墓葬布局)与分期;遗迹与遗物;作者认识;有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3、考古报告中文字、插图、表格、图版必须吻合,确保全部资料准确无误。
    4、考古报告如短时间内不能发表,应先发表简报。多年发掘的大规模遗址、墓地,应按阶段分期整理,分期发表简报。

    第六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发掘资料管理
    1、文字、绘图、照片和实物等各类资料都是国家的科学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无权私自保存。
    2、实物资料应与登记表所列项目相符。文字、绘图、照片等资料应与档案袋、登记册所列项目相符。
    3、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有清点交接手续,并做出必要的记录。
    4、所有实物资料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之后,由发掘单位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进行。
    5、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遗迹或墓葬,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文化部。各类特殊遗存的发掘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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