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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各类标本和有关资料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遗迹、古墓葬和珍贵文物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申请和审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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