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 |
|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大 中 小】 | |
|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及承包工程的范围符合规定要求。 2、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管理,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和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 4、质量检查员、工长、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应合理,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 5、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进行的质量行为: (1)认真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洽商变更;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3)对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现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做好分项工程、隐检项目验收记录,记录及时、真实、齐全;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6)认真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做到真实、完整、齐全。 6、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 7、无转包和非法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8、按规定对现场试验站、搅拌站进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抽查项目 1、抽查参建各方对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的情况,手续应齐全完善,数据真实准确。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对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3、按规定对结构工程的关键部位、重要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4、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进行抽查。 5、查看现场分项工程的操作工艺,确保施工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6、查阅技术质量保证资料。 二、核查项目 1、核查参建各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地面铺墁、屋面及油饰彩画工程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情况,手续应齐全、完善,数据应真实、准确、有效。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核查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地面铺墁、屋面及油饰彩画工程整体观感质量,并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按规定对基础与结构进行抽样测试,抽查和测试结果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3、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基础、结构的抽测项目,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工程完工并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应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三、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竣工资料、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监督实施。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室应在5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室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文物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文物工程)》应由负责该项自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字。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文物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文物工程监督站备案管理室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文物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文物工程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应认真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工作马虎、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者不得再从事监督工作。 文物工程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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