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与法规 >> 地上文物 >> 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信息共有3页 【 1 2 3

返回顶部】 来源:市文物局 【 】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留言版 - ENGLISH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邮编:100007
Address:No.36 FuxueHutong,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Post code:100007
值班电话(Tel):(86)010-6403.2023(办公室) 传真(Fax):(86)010-6407.4377 咨询电话:(86)010-8402.5931
技术支持:北京创智沟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京ICP05083570号
E-mail:webmaster@bjw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