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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文物局  京国土房管房[2004]2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规范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行为,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保护区房屋修缮应按照保护区详细规划进行,达到住用安全,设施较完善,体现北京传统民居的文化特色。
    为提高房屋质量、降低造价,允许使用现代建筑手段修缮、恢复房屋原有风貌。
    第三条  保护区内房屋的安全鉴定、修缮施工、白蚁防治和防火等应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房屋的修缮标准

    第四条  房屋修缮后应达到外观整齐,色彩协调
    (一)屋面一般应采用灰色调。
    砖混、钢筋混凝土等现代建筑结构形式的平屋面应改为坡屋顶。
   更新修缮时不得采用水泥瓦、石棉瓦、瓦垄铁等与保护区风貌不协调的屋面材料,现有石棉瓦、瓦垄铁等屋面应予拆除。
    (二)外露墙面应以青砖色调为主,可以采取拆砌、抹灰勾缝、涂料粉饰等做法处理。
    (三)临街门、窗宜采用中式门、窗的传统形式,如采用现代建筑材料,应与房屋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四)房屋外露部位每5—10年应重新进行涂饰。
    第五条  院落修缮后应达到:格局整齐,院内无违法建筑;院门、门楼整修、油饰见新,色彩协调;院墙以青砖色调为主,无明显风化、酥碱、脱落、剥落等疵病。
    第六条  胡同修缮后应达到:标识明显,脉络清晰;两侧无违法建筑:地面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整条胡同两侧建筑的色调基本一致,与周围的建筑、环境和谐统一。

    第三章  重点房屋的修缮标准

    第七条  重点房屋(保护院落、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等)的修缮,在达到一般房屋修缮要求的基础上,应当更加突出地方民俗和风貌特色。
    第八条  房屋的修缮
    (一)屋顶应采用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仰瓦灰梗等。 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直,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灰平台宜恢复挂檐板或瓦檐口的传统形式。
    (二)外露墙面应采用传统砌筑形式。
    (三)临街门、窗应按原有形制恢复。院落内房屋门、窗宜采用中式门、窗的传统形式,与房屋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四)油漆彩画的颜色应以传统色调为主。垂花门等重要部位应做彩画。
(五)石活宜尽量保留,可通过归安、拆安、粘补等做法进行维修,达到外观整齐、坚固。
    砖雕、木雕、石雕等装饰性构件应保留,并按原形制进行恢复、修补。
    第九条  保护院落和景观建筑的修缮
    (一)保护院落宜恢复原有格局,一般由正房、耳房、厢房、倒座、抄手廊、院墙、影壁和大门等建筑物组成。修缮后应达到层次清楚,适当绿化,展示北京居住文化的风格特点。
    四合院的宅门主要有广亮门、金柱门、蛮子门、如意门、随墙门、西洋门等形式,修缮后应恢复原有形制。
    院墙帽的传统做法一般有花瓦顶、真硬顶、宝盒顶、馒头顶、假硬顶、蓑衣顶、兀脊顶等,修缮后应达到与房屋、门楼相应。
    (二)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的修缮,应突出主体建筑的年代特点及原有风貌。
    第十条  胡同的肌理应保留,尽量恢复其历史风貌,体现古都的传统建筑文化。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院落或房屋,应当按照其历史原貌进行恢复性修缮,保留其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各种设施、设备安装应与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放在隐蔽部位,避免安装在坡屋面及临街外立面上。所有管线不得以架空等有碍保护区景观的形式进行敷设。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及外观质量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从传统房屋上拆下的雕饰、隔扇、砖瓦等材料进行修缮。
    第十四条  坡屋顶房屋内应设置可进入屋顶的检查口,在山墙上设置通气口。中式平屋顶房屋也应设置安全检查口。
    第十五条  更新修缮工程必须兼顾房屋安全与风貌保护,不得采用碎砖墙、悠悬柁、腊签瓜柱等做法,采用传统重屋顶结构的应有可靠措施防止渗漏、保障安全。
    第十六条  影响保护区风貌的标牌、广告、灯箱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全部拆除。
    商用房屋,可以使用传统匾额、楹联、霓虹灯等具有传统行业特色的装饰物来体现其特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旧城区内非保护区房屋的修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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