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 |
|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大 中 小】 | |
| 件细部等,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亦应随设计文件上报。 凡属随报的照片资料,应不小于10×10厘米。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需要,由文化部文物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我部一九六三年发布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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