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作者:信息中心 查看: 时间:2005-9-1 12:00:00【大 中 小】 | |
|
三级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 四级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注:本分级表不含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
|
|
| 【返回顶部】 来源:国家文物局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