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京文物〔2002〕271号 | |
| 查看: 时间:2005-10-24 16:49:32【大 中 小】 | |
| 各区县文委、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计划任务书(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经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市文物局统一上报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政府的审批结果,对允许进行建设工程的项目,提出具体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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